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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诉前调解聚合力 定纷止争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1-03-31 11:32:42 打印 字号: | |

201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察哈尔羊购买托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300元/只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合格的察哈尔基础母羊10只,并委托被告代为养殖,被告每年9月1日前向原告按照每只羊每年300元支付托养红利,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合同期满被告向原告交付1-3周岁察哈尔母羊或续签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2017年、2018年两年的托养红利,2019年以后的托养红利一直没有给。现合同期限己届满,被告没有支付2019年的3000元托养红利,没有向原告归还10只1-3周岁察哈尔母羊,也没有续签合同,非法占有原告的羊拒不返还,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虽经过多方面与被告协调,但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拖欠的3000元托养红利并及时返还10只1-3岁察哈尔基础母羊,引发合同纠纷。此类相似情况的案件共计10件。

    2021年3月29日,10户牧民共同到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寻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立案庭经依法受理审查后认为,该诉讼案件符合诉前调解条件,建议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依法立案。



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签订同意调解协议书。后考虑到当事人都是蒙古族,由我院两名蒙古族法官助理与调解员一起调解。调解人员决定先摸清纠纷脉络,了解《察哈尔羊购买托养合同》详细情况。

    调解人员为收集详细信息,通过网站查询和去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相关扶贫政策,对每户牧民的托养数量、价格及分红给付方式逐一核对核实。调解员发现,在此类案件中,案涉托养红利确实存在没有给付的情况,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归还10只1-3周岁察哈尔母羊。调解员还发现,一部分牧民对诉前调解作用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存在“诉讼至上”的思想观念。

    为此,调解人员从释疑角度出发,向申请人讲解道:诉前调解程序不收取诉讼费,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按时履行协议约定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缩短矛盾纠纷解决时间、促成大家达成一致意见、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

    经过一番解释说理,双方申请人不仅对诉前调解制度有了深入的了解和信任,认为诉前调解是解决争议纠纷的好方式,没有必要走到法庭诉讼对抗的地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在调解人员的协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申请了司法确认。速裁中心随即根据调解协议书,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并当场送达。本案经过立案庭、调解员、速裁中心的共同努力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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