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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行指南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行指南
  发布时间:2014-07-28 11:30:41 打印 字号: | |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法院法律文书,一审判决的,由一审主审法官签发该文书的生效证明,经过二审的,以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为准)。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和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该复印件须由仲裁机构加盖印章)。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有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为事务所函)。

四、申请执行费的交纳标准

财产数额

申请费交纳标准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50万元的

1.5%-100

50万元至500万元的

1%+2400

五、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六、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1、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申请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太旗法院